东胜区律师

联系电话:13904778729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交通肇事罪怎样能缓刑 走路看手机致人身亡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6日 来源:东胜区律师
[导读]:   温璐清律师,东胜区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

  温璐清律师,东胜区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交通肇事罪怎样能缓刑

  随着汽车数量的增多,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也越来越高,我们常常会听到发生交通肇事逃逸的事情。我们都知道我国对于交通肇事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那么什么情况下交通肇事才会被判处缓刑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交通肇事罪怎样能缓刑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交通肇事罪怎样能缓刑

  1、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适用缓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的被告人,虽未取得谅解,也可以适用缓刑。

  3、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他人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虽然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但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从宽掌握。

  二、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

  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

  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三、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应着重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定是犯罪。二是要看行为人有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行为人必须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对该后果负责的条件下,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比如,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但既没有违法交通管理法规,主观上也不具有过失,则应当属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

  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其他几种罪的界限。

  1、要把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罪区别开来。区别的要点在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显然为故意犯罪。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下两种情况历来是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的。一是肇事后,为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伤者撞死的;二是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而不顾被害人生死,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

  2、交通肇事罪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的界限。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且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是故意,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3、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发生于交通运输过程中,与交通工具相联系;后者发生与日常生活中,过失致他人重伤、死亡。

  4、交通肇事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事故罪的区别。区别的要点在于事故发生的时空条件。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原则上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另外,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事故罪的主体要求为特殊主体。

  5、此外,要把交通肇事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是:前罪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法定要求,而后罪没有违规的法定要求。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交通肇事罪怎样能缓刑的相关内容。如果我们造成了交通肇事之后,罪过不大,并且得到受害者的原谅之后,我们是可以争取到缓刑的机会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走路看手机致人身亡怎么处罚

  在现在生活中,低头族随处可见,近日,一位行人未按交通灯信号横过马路,并在横过马路时使用手机,结果导致了惨案的发生,走路看手机致人身亡具体情况是什么走路看手机致人身亡怎么处罚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走路看手机致人身亡具体情况

  据了解,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17年5月27日,事发地点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上陂头村的人行横道上。当晚8时左右,女子胡某闯红灯横过马路时,与一辆向正前方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监控视频显示,胡某在闯红灯时,竟然是一直低头在看手机。当她看到摩托车驶来时,曾试图加速躲过,但最终还是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因为事发突然,胡某被撞倒,摩托车司机和所载乘客也滑倒在地。突如其来的车祸造成肇事行人胡某和摩托车乘客张某身受重伤,两人被送往医院救治,但张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的特征。

  二、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犯罪客体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其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犯罪的主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言。

  犯罪的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走路看手机致人身亡怎么处罚

  行人违反交通法引发的交通肇事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胡某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提示横过马路,而且在穿行马路的过程中一直在使用手机,这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法庭经审理,依法判处行人胡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同时,胡某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本案中,胡某虽系行人且在事故中也身受重伤,但是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横过马路是导致事故的主要过错方,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应认定胡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走路看手机致人身亡怎么处罚;的相关知识,在外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希望通过这起案件能够引起低头一族对交通安全的关注。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Copyright © 2008-2020

东胜区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