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璐清律师
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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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温璐清律师,东胜区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事故后,发现有人被撞的,按规定肇事车主要积极留下来处理事故,否则的话可能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但是,有些人事故后不知道撞到人,比如在荒郊野外走夜路,肇事车主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事故现场不会撞到人,那么便会自行离开现场。
发现交通事故并撞到人,肇事车主不知道有人发生伤害而离开现场,是否能够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可以先了解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有以下三个方面:
1、肇事车主的心理状况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肇事逃逸车主既知道自己撞到了人,同时又为逃避法律责任逃逸。
2、肇事逃逸的客观状况
发现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撞到人没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比如被撞的人闯红灯;
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
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等情形之一。
因此,根据以上的认定,交通事故后,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那么便不能算是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交通事故中撞到了人,并在不知道撞到人的情况下离开现场,肇事车主要反驳被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的,那么便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而有些人担心自己会被判坐牢等刑罚,所以一旦被审查便很难找到能够证明的证据,建议可以在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处理。
交通事故逃逸判三年徒刑
将人撞伤后不但不积极抢救,反而逃逸以逃避法律的制裁。8月29日,魏都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伤者16400余元。
据了解,赵某是长葛市人。2002年11月16日,赵某驾驶农用机动三轮车到许昌市区办事。当日18时许,赵某途经107国道刘庄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的刘某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为了逃避,不但没有停车救人,反而迅速驾车逃离现场。由于失去了救治的最佳时机,刘某至今仍然昏迷不醒,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经过警方认定,赵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2005年9月11日,外逃的赵某被许昌警方抓捕归案
第三者险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